OEM中的风险防范与战略商机

OEM中的风险防范与战略商机

2015-02-16 00:00:00

OEM中的风险防范与战略商机

黄沛君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按照英文直译过来叫作“原始设备制造商”,说白了就是我们所熟悉的“贴牌生产”或者说“代工生产”,根据生产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委托方提供产品设计或者生产技术给生产厂商,让生产厂商进行具体的加工生产;另一种是厂商利用自有的技术或设备资源为其他企业代工生产。本文结合近日在审查公司国内营销中心提交的OEM合作协议的法律风险时的思考,就其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并引申至OEM交易里的战略商机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OEM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1.涉及的风险点
   (1)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换言之,只要实施他人专利,就必须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用,其中的“实施”包括制造和使用。
   (2)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产权归属。在委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哪方所有,就按照委托协议执行;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知识产权将由受委托者所有。
   2.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1)让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专利注册证书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当订制批量较大、对方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时,可要求其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商标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其为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人。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都同样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可授权使用等特点,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该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已经授权、授权后是否一直保持有效,在哪些国家和地区有效;如果该权利是许可得来,那么还要对其中的许可使用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对方所获得的权利范围,特别是有无分许可的权利及分许可的权利范围。
   (2)在OEM合作协议中对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
   二、OEM中的潜在商机
   1.扩大产出规模,增加产品销路。
   根据规模经济理论,产品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下降,从而提高利润水平。我们可以在做主业自有品牌“香山”、“CAMRY”等的同时,也做副业OEM,有效利用已有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使自有品牌产品与OEM产品使用同一生产系统,从而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盈利。
   2.学习OEM委托方的先进管理方式,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本文开篇所提及的委托方提供产品设计或者生产技术给生产厂商、让生产厂商进行具体加工生产的OEM方式中,这些OEM的购买方通常在产品开发、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实力,尤其看重质量管理,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成本效益等,他们会要求我们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同时会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进行监控,这时,我们就可以在与其合作的过程中观摩学习其管理模式,积累技术和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管理。
   3.获得制造和技术优势,逐步实现品牌战略。
   从纯粹的代工生产发展到帮助客户开发设计产品,这个时候我们就从OEM进化到了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成为委托设计制造者,随着OEM和ODM的发展,技术经验不断积累,在学习和创新中取得“点”到“面”的突破、“量”到“质”的跨越,最终缔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发展成为OBM(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r)原始品牌制造商,实现我们的品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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