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荐中国衡器协会第十届理事会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通知

关于自荐中国衡器协会第十届理事会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通知

2016-07-23 00:00:00

关于自荐中国衡器协会第十届理事会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通知

中衡协[2016] 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家民政部及《中国衡器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衡器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将在2016年10月下旬举行。为了使中国衡器协会新一届理事会更好地带领中国衡器行业朝气蓬勃向前发展,实现衡器行业做大做强的目标,新一届理事会将在各会员单位自荐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会员单位根据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基本条件(附件1)和参考中国衡器协会现行会费标准(附件2),拟担任第十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单位,请认真填写“中国衡器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自荐表”(附件3)。务必于2016年8月25日前邮寄或传真至中国衡器协会。
  2、秘书处将按照会员的自荐意见,汇总出第十届理事会候选名单,提交给定于九月初召开的副理事长单位扩大会议审议(会议通知另发),会议将按照《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候选名单,届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3、邮寄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806室
  邮编:100086 传真:010-62115741
  联系人:戚汝东 电话:010-62119973 13911752445
  郭婉婷 电话:010-62115990 13718806823

附件:
1.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基本条件
2. 中国衡器协会会费标准
3. 中国衡器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自荐表
(请按鼠标右键,选目标另存为,将本表格下载到您的本地计算机上)

中国衡器协会
2016年7月25日


附件1

中国衡器协会理事单位基本条件

  1. 是中国衡器协会会员单位;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
  3. 遵守协会章程,带头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4. 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理事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5. 重视产品质量,在某个专业产品领域或地域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6. 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团结会员共同为中国的衡器工业发展做出贡献;
  7. 参加协会统计信息网,及时向协会提交生产经营报表;
  8. 按时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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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基本条件

  1. 是中国衡器协会会员、理事单位;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
  3. 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带头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4. 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活动,认真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5. 产品技术先进,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影响;
  6. 热心地为行业公益事业服务,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团结会员共同为中国的衡器工业发展做出贡献;
  7. 参加协会统计信息网,及时向协会提交生产经营报表;
  8. 按时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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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基本条件

  1. 是中国衡器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
  3. 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带头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4. 产品技术领先,规模大,生产装备好,企业管理先进,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产品质量可靠,服务信誉完好,在行业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或国内重点科研检测机构, 知名大专院校等;
  5. 有力地支持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活动,对行业公益事业活动有较大贡献,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认真履行副理事长职责和义务;
  6. 模范依法经营,带头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有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 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带领会员共同为中国的衡器工业发展做出贡献;
  8. 参加协会统计信息网,及时向协会提交生产经营报表;
  9. 按时缴纳会费。

注: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原则上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附件2

现行中国衡器协会会费标准
(中国衡器协会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元;
   2、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4、副理事长单位年交纳会费30000元。

   第十届拟定会费标准: 建议保持现行标准
   (拟提交中国衡器协会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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