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印发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通知

2017-08-16 00:00:00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通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深刻吸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教训,严明纪律,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和严肃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执法干部队伍。
  “十条禁令”以执法工作的整个办案流程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针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出的有案不移、通报不及时、信息公开不及时、案件审理不规范、临时人员执法、执法人员收受钱物等问题,以及当前执法工作中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从执法人员资格要求、执法办案程序、案件审理程序、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要求。
  禁令包括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严禁违反程序办案;严禁案件审理不全面;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严禁不按规定通报、报告案件;严禁不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严禁违规处置罚没物品;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严禁以权谋私、收受好处等10项具体要求。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质检总局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针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行为很有必要。出台“十条禁令”,就是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红线”,坚守行为底线,筑牢依法行政的思想防线,引导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公正文明执法,起到预防和制止不规范执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目的。
  “十条禁令”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重申有关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质检总局将做好“十条禁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并结合行政执法集中检查,对各地执行“十条禁令”的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整治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牢固树立“人民质检、质检为民”的理念,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努力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执法干部队伍。

(信息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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